中钢国际: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资讯
2019-04-18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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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9

HTTP:WWW.JIAYUAN-LAW.COM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西安XIAN·香港HONGKONG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053
受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更新后)及补充说明(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2点,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15:00至2019年4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6、2019年4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止2019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708,608,88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38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8,603,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8,603,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8,603,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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