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众合科技资讯
2024-04-26 23: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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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住所为浙江省杭州
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
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徐伟民律师和高佳力律师,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

邮政编码:310008

三、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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