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3)法意字第 098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
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沃顿科技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0 日)的沃顿科技
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31,000,718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30,571,118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429,6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39,600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0,0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29,600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均为 2023年 12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31,000,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0,57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8%;反对 4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0,57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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