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沃顿科技资讯
2023-12-12 19:11:3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13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或公
司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的提
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也应建立和完善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及信息报告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必须依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相关业务。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告公司,提交相关文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业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
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
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
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