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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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暨 2022 年年度董事会决议;
3.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0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暨 2022 年年度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04 月 28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虹桥路 536 号嘉凯城集团上海办公中心 5 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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