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及组织和
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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