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20股1份2 有年限第公五司次20临18 时年第股二东次大临时会股的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8)第501-2号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8年5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法中律已列意明见的书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20场1会2 议年于第2五018次年临5 月时2股1 日东(大星会期一的)下午
14点5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法10 律号公意司见总书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20公1司2 董年事第长五肖次凌先临生时主股持召东开大。会会议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法会律议记意录见,书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5月14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36,76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020%。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56,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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