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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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18第[106]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亚圣象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18第[106]号
致: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和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和解锁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和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和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6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现股权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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