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4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4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和《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0111民诉前调9158号】,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青岛祺顺与公司(被告一)及叶湘武(被告二)、毕元(被告三)、叶高静(被告四)、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六)、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七)、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被告八)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6景峰01”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自2024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8,288,880元为基数、年利率7.5%为标准计至实际款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质押的被告一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
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六提供质押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全体被告承担。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
对于申请人诉景峰医药、叶湘武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在原诉讼请求1中债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一(景峰医药)支付原告违约金18,186,439.20元(自2021年10月27日起,对逾期本息部分按万分之三每日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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