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6景峰01”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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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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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6 景峰 0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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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6 景峰 0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关于召开“16 景峰 01”(证券代码:112468.SZ)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单;

5.债券持有人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参会资料及表决票。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摩根士丹利证券于2024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16景峰01”(证券代码:112468.SZ)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形式和表决方式、投票方式、债券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及参会办法等事项。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4年8月8日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证券。

2.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券登记日(2024年8月7日)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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