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景峰医药资讯
2023-07-26 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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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6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3 年 7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景峰医药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3年7月19日,景峰医药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与景峰医药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案原由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3]浙0723民诉前调219号),因管辖权异议,经武义县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公司电子送达案件应诉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叶湘武



被告三: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武义慧君与上海景峰、叶湘武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上海景峰拟将其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股权转让对价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主合同还约定了本次交易在获得上海景峰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景峰医药股东大会批准、获得有权证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如适用)后生效。



主合同签订后,武义慧君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上海景峰支付了定金共计4500万人民币;叶湘武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主合同签署后,景峰医药、大连德泽委托坤元评估就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大连德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景峰医药、大连德泽已按照《委托合

同》的约定向坤元评估提供了委托事项涉及的资料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坤元评估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对价无法确定、景峰医药无法确定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交易无法生效与推进。



原告认为上海景峰没有依约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推进,包括未能配合提供大连德泽材料,导致无法推进大连德泽的资产评估工作、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未办理其决策机构及景峰医药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必要的审议、公告等事项。



原告据此认为:(1)上海景峰应承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的违约责任,叶湘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景峰医药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峰的股东,如景峰医药不能证明上海景峰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上海景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90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9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第2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1、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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