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商中拓资讯
2018-11-13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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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4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提示性公告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00在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中的

任意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306,168,442股,



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共计持有公司104,798,1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5.5133%。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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