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商中拓资讯
2024-04-24 1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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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33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4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拟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系列文件,对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法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其中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
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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