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厦门港务资讯
2019-01-14 16: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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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5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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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17/F,YinguMansion,9WestBeisihuan
邮编:100190 Rd.,Beijing100190,CHINA

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9]XMGW-001号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月7日,并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14:45于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14:45于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朝辉先生主持。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293,455,9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264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93,455,716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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