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规范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经营管理层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经营管理层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营管理层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设执行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总监一名。执行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但兼任经营管理层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规定。
第十条 本章规定除第三条外,适用于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第三章 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义务和职权
第一节 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包括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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