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新洋丰资讯
2024-12-30 2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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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31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发行价格等相关事项应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等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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