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新洋丰资讯
2024-12-30 2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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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31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能担任监事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
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地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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