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独立董事马卫国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吴大军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
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
(1)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项目合并列示,项目名称为“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2)将“工程物资”合并到“在建工程”列示。
(3)将“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项目合并列示,项目名称为“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4)将“预收款项”改为在“合同负债”列示。
(5)将“应付利息”合并到“其他应付款”列示。
(6)将“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本集团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相关列报调整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
报表 2017年12月31日 同一控制影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2018年1月1日
响
应收票据 9,693 (9,693)
应收账款 2,463 (2,463)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2 12,156 12,168
存货 11,643 3 11,646
在建工程 1,040 2 1,042
工程物资 2 (2)
应付票据 240 (240)
应付账款 8,439 (8,439)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