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3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第一章 成员
第一条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委员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职时间与董事任期一致。
第二章 主席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席(以下简称主席)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主席应当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第五条 如果主席缺席,其余与会成员应从他们之中推选一位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第六条 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
第三章 秘书
第七条 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秘书)应由公司秘书出任。
第八条 秘书或其代表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九条 如果秘书缺席,与会成员应当推选另一个人作秘书。
第四章 权力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任何调查。委员
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外咨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d)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委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敄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vii) 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弥补亏损方案。
(e) 就上述(d)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
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
(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
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属下会计
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f) 最少每年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g)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j) 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k)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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