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鞍钢股份资讯
2023-09-26 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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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
信息使用人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登记、入档及报备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依法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配合公司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股东或高级人员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及/或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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