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4-12-31
独立董事委员会专项意见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现场参加了公司于2004
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了独立董事委员
会。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了职责,未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对本次收购协议、收购后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和要约收购豁免等事宜,我
们认为: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
团")已承诺将以与流通股股东相同的认购价格、用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方案中允许鞍
钢集团认购的全部股份,鞍钢集团所认购的股份暂不流通,不会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本次收购的方案切实可行。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已经过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本次收购的定价以评估值为基
准,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收购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本公司钢铁主业的一体化,达到做强做大钢铁主业和建设
钢铁精品基地的目标。
本次收购完成后,将不会在公司和鞍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
争,且鞍钢集团保留的资产和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与鞍钢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将大幅下降;虽然会产生
某些新的关联交易,但这些关联交易由于客观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定价是公平、合理的。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均符合上市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
按照本次发行方案,鞍钢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从目前的44.52%最高上升到约64.48%,
符合全面要约收购的条件,同时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48条及49条、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财务部的执行理事根据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条之豁免条件注释1的规定,据此,鞍钢集团可以向监
管部门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批准了鞍钢集团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鞍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无需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要约收购。
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签字:
李泽恩、刘永泽、姚维汀、王林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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