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新轧: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资讯
2005-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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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5-10

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 公司2005年3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2005年3月17日刊登于《the Standard》和《香港经济日报》的股东周年

大会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

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H股股东

出席会议的回执、委任表格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家股股东的公司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出具的委任表格等资料,以及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所持股份为1,493,383,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0%,其中国家股1,319,000,000股,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89,600,586股,境外

上市外资股(H股)84,783,189股。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股东对所

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

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丽子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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