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5-10-21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鞍钢新轧”)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1、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公司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扩
大,对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构成有效的、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待管理层激励相关政策正
式出台后,公司还可选择合适时机,推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2、方案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方案,鞍钢新轧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在
方案实施前后保持不变。方案实施后,原流通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由25.44%提高到31.04%。根
据本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A股股价的估值水平测算,该对价能使流通A股股东在本改革方案实
施后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增加,保护了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委托,对非流通股股东与流
通A股股东就股权分置改革沟通协商作出了明确安排,并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技术条件和时间,
为流通A股股东保护自身权益创造了条件和渠道。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鞍钢新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林森、姚维汀、刘永泽、李泽恩、王小彬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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