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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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清、梁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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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2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18年2月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体北道36号D座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华志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15:00至2018年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2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340,901,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0788%。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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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网络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63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90 %。
3.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为: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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