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双汇发展资讯
2023-10-24 16: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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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5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2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暂缓披露、免
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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