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6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3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6
三、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8
四、结论意见.................................................... 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指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欢瑞世纪/公司/本公司 指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
《公司章程》 指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
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
处签名的律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欢瑞世纪的委托,作为欢瑞世纪本次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机构、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欢瑞世纪已向本所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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