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欢瑞世纪资讯
2018-05-18 17: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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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应、杜炫律师出席公司于为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1号楼10层1004室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年4月2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1号楼10层1004室召开;(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2018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2018年5月1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有11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有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2,854,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8,48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373,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234,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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