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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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通信”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茂业通信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由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家惠秋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名交易对手方合计持有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本所已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关于对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7号)所提出的相关事项,本所已于2018年4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就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5月4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80577号)所提出的相关事项,本所已于2018年5月10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法律意见书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交易的相关申报、公告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茂业通信拟分别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嘉华信息100%股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48,375.64万元。以该评估值为基础,经过交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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