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峨眉山A资讯
2019-10-12 0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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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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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5:00 至2019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峨眉山市名山南路63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截止2019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70人,代表股份237,098,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9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0,969,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26,129,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28,451,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22,5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26,129,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9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郑文武同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053,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0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和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32,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0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32,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0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9%;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罗啸威、肖涛涛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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