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中鼎股份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2016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1,298,200股新股。国元证券依据相关规定完成非公开发行工作,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发行价格为19.75元/股。2016年4月19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其中新增股本99,202,025.00元,余额1,817,573,168.87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营业部、徽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宁国支行营业部分别签订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中鼎股份汽车后市场‘O2O’电商服务平台”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变更,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 12176001040066066 0.03
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 12176001040027258 14,238,492.53
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营业部 1317090029200437621 13,112,606.97
徽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 2610201021000396216 14,102,938.50
中国建设银行宁国市支行 34050175640809686868 16,626,955.41
中国银行宁国支行营业部 175238724802 76,785.08
合 计 - 58,157,778.52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目的
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投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品种
本次现金管理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即不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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