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金融服务协议
湖北能源资讯
2018-04-26 17: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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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金融服务协议



二〇一八年



(本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甲 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江



邮政编码:430077



联系 人:朱文洁



电 话:027-8660XXXX



乙 方: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 人:余思婧



电 话:027-8660XXXX



为使甲方更好地得到便捷和全面的金融服务,达到充分利用内部资源,降低财务费用,创造更大价值的目的,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代理电费回收业务、委托贷款业务、财务顾问服务等。



2、本协议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不含委托贷款)、贴现等表内业务授信(以下统称贷款)和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3、本协议所称委托贷款是指乙方作为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委托并代为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4、本协议所称财务顾问是指乙方为甲方的债券发行等资本运作活动提供的承销、咨询、方案设计等服务。



第二条 协议的履行



1、乙方向甲方提供授信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授信额度的使



用方式和条件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予以确定。



2、乙方作为甲方代理电费回收机构,为甲方提供代理电费回收服务,具体业务实施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3、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并在项目核准后保持与甲方的贷款合作,共同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4、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定价原则和依据



甲乙双方承诺定价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3、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4、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对乙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乙方通过《存款管理办法》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甲方的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通过提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调拨合规、安全。



4、乙方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监督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为甲方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



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协议订立时协议各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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