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大华所 2023 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2 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270 人,注册会计师 1,471 人(其
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141 人)。大华所在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 30 家分支机构。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 33.27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30.74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3.89 亿元。
二、执业记录
(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200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3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晓飞,2017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 年 1 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年,担任大华所经理职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熊亚菊女士,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
(二)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 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质量管理水平
(一) 项目咨询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
项同项目团队进行了沟通,均得到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二) 意见分歧解决
大华所鼓励尽早识别出意见分歧,并明确规定意见分歧提出和解决的相关步骤,包括如何解决意见分歧、如何将解决意见分歧达成的结论付诸实施以及如何进行记录等。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职业组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咨询。审计项目如存在分歧解决事项应按照大华所《业务风险管理规程》关于分歧解决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
1.对于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应以项目组最终判断为结论,被咨询者的意见不能替代项目组重新做出的专业判断。
2.项目合伙人与相关质量复核人员以及与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如审核经理、审管委内部行业组专家等)的意见分歧,原则上应由下一环节审批人逐级进行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应由项目合伙人将书面仲裁申请提交至由分歧解决会解决。如仍无法解决,项目合伙人可通过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向管委会专业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专业仲裁委员会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3.各级复核人员之间的分歧。审核经理与复核合伙人之间的重大分歧应先由项目所在区域总部归口管理的质控合伙人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参照上述的规定,先提交至分歧
解决会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则应提交至专业仲裁委员会解决。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
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三) 项目质量复核
大华所《业务质量管理制度(2024 年版)》将业务质量
管理工作分为三个层面,即项目组复核、项目质量复核、风险管理措施。项目组层面复核是指传统的三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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