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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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6: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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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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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以及现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
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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