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张裕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商标权使用合同是独占使用;2、张裕集团于2010 年12 月、2011年1月分别与6家竞争对手协议,6家可以无期限、无偿解百纳商标;3、既然无法独占使用,既然6家竞争对手都可以无偿使用,再向上市公司收取这部分商标权使用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4、强烈要求上市公司对张裕集团提起诉讼,停止支付所有不应该的商标权使用费,并追讨2011-2018年已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 【答】
张裕A:投资者你好,谢谢关注。公司从未单独使用“解百纳”商标,为了与竞争对手区分,一直是“张裕”与“解百纳”合并使用。¶¶2018-11-19 1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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