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凯客车资讯
2023-12-29 20: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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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30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为视其对公司影响程度而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发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
预计。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相关公告;

(五)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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