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银星能源资讯
2017-03-06 16: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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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07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2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公



司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与法律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存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



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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