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
顺鑫农业资讯
2023-11-10 18: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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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合理、必要的关联交易得以顺利的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与关联人应就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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