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4.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
5. 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会议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会议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00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怡心园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9:30—11:30
和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
—4月21日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机构)股东的单位证明、证券账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人,代表股份股
2,201,016,52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83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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