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高鸿资讯
2018-09-17 18: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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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6高鸿债”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高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召集,公司及受托管理人已于2018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高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13点至15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委派代表主持。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
债券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通讯(邮寄或传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13点至15点在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讯投票时间: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15:00止,将表决票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方式送至公司,以公司收到上述文件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7,000万元(70万张)。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0。

(2)经本所律师验证,在通讯投票时间内通过通讯投票进行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为7,000万元(70万张)。


2.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为西南证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对列入债券持有人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通讯投票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议案1获通过,议案2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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