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9-07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12-34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简称:国安债 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安债 1”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4 日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国安债 1”)单独交易,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止满五年,根据《中信国安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安债 1”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8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170,000 万元(1,700 万张)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70,000 万元。
债券简称:国安债 1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数量:1,700 万张
债券发行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自 2007 年 9 月 14 日起计息,到期日为 2013 年 9 月 13 日
债券利率:“国安债 1”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发行日(即 2007 年 9
月 14 日),票面利率为 1.20%。
付息方式:“国安债 1”首次付息日期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 9 月
14 日(节假日顺延)为当年付息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
日。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当日深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国安债 1”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债券利息。
到期日及兑付日期:“国安债 1”的到期日为 2013 年 9 月 13 日,兑付日期为
到期日 2013 年 9 月 13 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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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安债 1”本次付息情况
1、对于持有“国安债 1”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按 20%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手“国安债 1”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2 元/年(含税,
扣税后,实际每手“国安债 1”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9.6 元/年)。
2、对于持有“国安债 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手“国安债 1”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2 元/年
(含税,扣税后,实际每手“国安债 1”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0.8 元/年)。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9 月 13 日;除息日为 2012 年 9 月 14 日;付
息日为 2012 年 9 月 14 日。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12 年 9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安债 1”持有人。
三、付息相关事宜
1、本次公司所付利息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通过“国安债 1”持有人托管证券
商直接划入持有人资金账户。
2、对于持有“国安债 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本公告刊登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
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
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
次应获得分配的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
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的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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