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ST国安资讯
2013-04-28 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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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8-25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12-32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简称:国安债 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表决,

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15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5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1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半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二、会议以 1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1、原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





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当年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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