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26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则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下列日期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的有关公告进行的。
1、 2012 年 3 月 2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公告》。
2、 2012 年 3 月 2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12 年 3 月 2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百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12 年 3 月 2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5、 2012 年 5 月 26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百零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 2012 年 5 月 26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7、 2012 年 6 月 5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百零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项内容和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5 项内容
以下统称“《董事会公告》”)。
8、 2012 年 6 月 5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议题、信息披露情况、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贵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
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第 103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8.2.1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 9 时 30 分在国安大厦
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4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5 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3、《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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