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2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第二条第(四)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与第二条(二)第(2)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二条(二)第(2)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四)第(2)所列情形者除外。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条(二)第(1)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二条(四)第(1)、第(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二条(二)或者第二条(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二)或者第二条(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