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稀土: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稀土资讯
2018-12-13 16: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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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4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Dowway【2018】非诉专字L21号

二○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Dowway【2018】非诉专字L21号
致: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锐莉律师、徐浩桐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十五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以及登记事项、审议事项等内容。

根据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公司已就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议案等事项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3日14:50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15:00至2018年1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符合前述公告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或股东代理人共7名,
代表股份416,601,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394,436,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22,165,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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