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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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解锁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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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解锁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称“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事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以上合称“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合称为“本次解锁及回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解锁及回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dentons.cn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仅对于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事项相关事宜有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事项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而适当的核查与验证后,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激励计划》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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