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太钢不锈资讯
2023-10-31 16: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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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3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中,说明该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监事候选人。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对提名表决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发表“同
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若股东少投表决票的,少投部分视为自愿放弃表决权利,在计票时不计为“弃权”。
第十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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