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3-28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3
第三章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8
第七章 大会发言......11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2
第九章 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条 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公司发生的交易以外,当发生下列事项时,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一次性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比例20%以上的新建、技改项目投资等投资项目;当新建、技改项目投资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资产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资产处置行为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时;
(三)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对于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内担保(指公司为公司本身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其报酬事项,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三章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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