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3-28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5)第84号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
Tel:(+86532)83899980/83885959 邮编266071
www.deheng.com.cn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5)第84号
致: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
Tel:(+86532)83899980/83885959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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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3月7日和3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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