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山轻机资讯
2019-01-21 16: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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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22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必备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

(一)京山轻机董事会于2019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6)。2019年1月5日,京山轻机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7),对《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京山轻机《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刊登于2019年1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京山轻机董事会公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二)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为2019年1月5日,京山轻机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三)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程序等,其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京山轻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

期一)下午14:30在湖北省京山市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21日下午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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