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
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
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
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
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
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
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
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
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
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 (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
选聘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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